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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变化: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心得之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4/27 14:51:1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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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助信息化发展成果,减化申报手续,取消了部分表证单书


  16号公告第三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6号公告第四条“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16号公告第第五条“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16号公告第六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研读心得

 

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发展迅速,金税三期上线后实现了全国税收征管数据的大集中,同时建立、畅通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金税三期之间的征退税数据传输通道,为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多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落地提供了基础。此次16号公告,基于税收信息化发展的成果,在满足税收管理需求的前提下,从优化退(免)税服务、简化退(免)税手续角度,对部分无需企业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了清理,下述四项申报中涉及的表证单书从此退税历史舞台。

 

 

1、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仅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其他出口货物及劳务的免抵退税申报是否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中并未明确,部分国税机关出于方便税务人员退税审核的目的要求企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可视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实现了征退税数据共享,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的增值纳税申报数据传递给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退(免)税审核,企业再报送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无必要,此次予以取消。

 

2、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所需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办理的规定中,要求企业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并提供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申报资料。目前,税务部门使用海关传递的报关单电子信息,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审核企业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需要,企业再报送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已无必要,此次予以取消。


3、退税申报资料中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设计《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初衷,是用于外贸企业购进货物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由于货物分批出口造成取得的一张发票需要分批申请退税时,对原始发票进行划分用于退税申报的一种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进行了规定。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已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对发票总量进行审核控制,即企业根据分批出口情况计算每次申报退税中对应发票的商品数量及金额,全部申报完毕时对应发票的商品总量及总金额与原始发票相符即可。因此,《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已无使用价值,此次予以取消。


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中的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可以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申报期截止限制。上述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要求企业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时需要同时报送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用于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行为属于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行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通过比对电子信息缺失情况可以判断企业的申报是否属实,无需再对企业相关申报凭证及资料进行核实。需要注意的是,与无电子信息备案相对应的申报凭证及资料虽然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但仍需要留存企业备查,待企业查询到电子信息后进行退(免)税申报时仍然需要报送对应的凭证及资料。

 

 

四、对以往延期申报的规定进行了合并描述与补充明确

 

  16号公告第六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研读心得

 

出口企业符合规定的情形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关于延期申报的规定最早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了可以延期的七种情形以及延期申报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对适用延期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去除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将核准机关由省级国家税务局调整为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16号公告中关于延期申报的规定,属于对前两个公告内容的合并描述与补充明确,一是将可以申请延期的情形合并描述为8种,二是对以往公告未涉及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所需时间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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