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飞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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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整申报退(免)税时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范围
16号公告第八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 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六、进料加工核销流程重大调整与优化
16号公告第9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略)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研读心得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先以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然后再进行进料加工核销的操作方式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这种操作方式对于简化企业操作和税务机关审核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的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存在缺失的情况,核销过程中多数时间需要税企双方反复调整核销数据才能完成核销,操作仍然较繁琐。16号公告关于进料加工核销的新规定与以往相比,有以下三方面明显变化:
一是调整了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反馈的先后次序。16号公告改为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从税务机关获取加工贸易电子信息的反馈数据,使企业能够基于相对全面、正确的电子信息,连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作为补充数据,一次性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请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改变了以往企业申请、税务反馈、企业调整、税务再反馈多次循环、反复申请核销的情况,进料加工核销基本可以实现一次申报完成核销,极大减少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核销申请和审核的工作量,提高了核销效率和准确性。
二是由年度一次核销改为可以多次进行核销。16号公告允许出口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减少了以往年度一次核销出现错误时影响企业下一年度免抵退税计算的问题,提高了进料加工核销的灵活性。
三是简化了进料加工核销中的表证单书,简少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的填写内容,将《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两张表单合并、简化为《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一张表单。
七、增加了出口企业对分类管理评定结果异议的救济性条款
16号公告第十条“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研读心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中关于分类管理类别动态调整的规定仅限于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现不满足原评定类别标准的情况时对管理类别进行下调的要求,但是对于企业因情况变化或对税务机关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否自主提出申请重新评定没有明确规定。16号公告为企业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时申请再次评定的权利提供了救济性保障,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复评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了规定。